改革后:
-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 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
-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 保留综合资质;
- 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
- 取消事务所资质。
-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 保留综合资质;
- 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 保留综合资质;
- 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
- 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 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 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
- 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 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 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