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在此之前,北京、广东、四川、重庆、山西等地也已发文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 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
- 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2、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3、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6、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7、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8、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2、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3、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4、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5、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从5月1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 今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 此外,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