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环境、地质状况、紫外线影响等差异很大,在国家标准中,虽然考虑了一定的气候和地质因素,但并未按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设计人员按国家统一规范给出的防水方案往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防水效果不尽人意。在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框架下,全国按区域分别作出适合本地区的防水标准是势在必行的举措。
地方标准与国家行业规范的协调性
国家标准地位最高,“门槛”最低,是最低基本保障要求。但从日常工作中发现,以达到国家行业标准为标杆而自豪的现象很是普遍。由于市场没有形成优质优价的机制,企业没有为社会提供优质材料的积极性,整个市场还是以低价竞争为主。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政府的规定和引导作用决定了市场走向;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以行政文件形式发布地方规定,其作用与可操作性,应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地方防水技术标准的编制是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的气候环境、地质条件、成熟有效的方法,编制具有更高要求、更适合当地情况、更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提“门槛”、推优、排劣是地方标准编制的基本方法,提高当地整体防水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渗漏率、延长防水工程使用年限是地方标准的目标。
任何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部分内容与实际工程存在偏差,国家与行业标准同样也存在这方面问题。地方标准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行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正;国家行业标准中未禁止的技术,在地方标准中可以增加和补充。新增加的技术规定应建立在有充分科学依据和经实践证明可行的基础上,并经调研、认证、提炼,归纳为标准条文,写入地方标准中。
地方标准技术要点的体现
◆以先进国家技术为标杆,结合我国现状,制定先进的技术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水平不应该只限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在内容和指标上可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靠拢。
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屋面防水工程使用年限有相应规定,奥地利根据渗漏水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10年、20年、30年。《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规定:“建筑工程防水质量保证年限不少于10年”,这是目前国内防水质量保证年限最长的标准要求。海南省将会逐步完善质量保证年限的具体措施,从设计、材料、施工等多方面加以落实。
◆以当地气候环境、地质条件等自然因素为依据,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技术标准
气候环境、地理条件是影响工程防水的最主要自然因素。多雨多台风地区屋面和外墙发生渗漏水的机率明显增加;高海拔地区、多日照炎热地区强紫外线作用,明显增加了防水材料的老化破坏;地下水的腐蚀性和地下水压力,直接影响地下工程结构和防水。在地方标准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措施。
为了防止热老化和紫外线破坏,《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规定:“除可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外,其他防水材料均应采取保护措施。”
针对多雨台风天气,《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的措施是:
1)屋面排水系统设计要求,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降雨历时、屋面汇水面积等参数,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最高标准执行。
2)建筑外墙应设置外墙整体防水和门窗等节点防水措施。这两项要求也是目前我国防水标准中要求最高的规定。
在材料选用上,《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根据海南省气候特点,提出“防水材料性能应能满足本省地区高温、高湿、高盐环境的要求”。
◆标准目录框架要体现条理性和科学性
通常地方标准目录框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参照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屋面、地下、室内、外墙防水分别成为章进行,每一章又分设计、施工、材料等节,如《河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按防水部位进行分章。另一种方式是,以设计、施工、材料为章,每一章分屋面防水、地下工程防水、室内防水、外墙防水。
综合比较,以第二种方式的目录框架较为合理,设计人员不需要按多个章节找到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防水材料在各部位施工的工艺基本相同,可以减少大部分的重复内容;防水材料的性能要求集中在一章更是合理和清晰,《浙江省建筑防水技术规程》《海南省建筑防水技术标准》《江苏省建筑防水技术规程》就是按设计、施工、材料的主线进行编写的。
◆深化、细化条文内容,使用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为了避免错误的材料选用,推荐当地行之有效的防水方案,浙江、江苏、海南防水技术标准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防水方案的推荐做法,供设计和施工选用。这些推荐方案对不同部位、不同工艺的做法,给出了相应的方案和材料厚度,方案中选用的防水材料可以细化到材料名称,而不像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只写大类材料。
防水工程质量问题中,防水方案不合理或存在错误是造成渗漏的主要原因之一。施工质量造成的渗漏水往往是局部现象,而设计方案造成的渗漏水却是整体性和不可修复的。国家行业规范没有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没有给设计人员提供正确明了的解决方法,这是我国防水标准存在的最大缺陷。地方技术标准应该从实用性、可操作性出发,更多地提供一些具体做法。地方标准在推荐具体做法的同时,应避免排外性,在符合基本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其他方案。
◆充分利用条文说明对标准内容进行扩展性说明
欧美规范和日本规范的附录内容一般都比正文要长很多,内容涉及条文说明、试验数据、其他学科的相关问题、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等,对规范进行了充分补充和说明,使规范更加严谨、科学,也尽量减少了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理解。
为便于在执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采用了规定用词,如“必须/严禁”“应/不得”“宜/不宜”“可”等,条文编写格式也有一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的编制同样需要采用国家规定的用词与格式。简单而严格的标准条文背后都对应一桩相应的“事”,是由很多具体内容浓缩简化而成的。为了更好地执行条文精神,通常每一部工程标准都同时给出条文说明。
地方标准可以在条文说明中更加丰富地加以扩展,使标准内容得以更深的理解和执行。比如《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中,“诱导缝”是新增加的内容,由于该技术只是在特殊工程中使用,以往规范并未提出具体做法要求。如果仅靠条文的简单规定,设计人员在采用该技术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在《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条文说明中,增加了图示和使用方法详解,使技术更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更加安全可靠。
行政性要求的重要性
我国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都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是一部具有法律地位的技术文件。为了更好地提高防水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渗漏,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重要的行政性要求编写在标准的首页,或列入标准条文,其作用相当于政府发布相关行政文件。
行政性条文大概有以下内容:
1)防水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或保修年限;
2)对一定规模或技术难度的防水工程,要求进行专家认证或评审;
3)规定防水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4)规定操作工人上岗资格要求。
《浙江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规程》《海南省建筑工程防水技术标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中这几项要求都有所体现,而各地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地方标准中的行政性要求经常会引起社会的反响,因为这些内容都很重要,而要达到这些要求,需要防水工程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付出努力,甚至在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符合这些行政要求具有一定难度。但从阶段性严格管理角度出发,这些规定还是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地方防水验收标准编写存在一定的难度
▲地方防水标准是以国家和行业多个标准为基础,根据地方特点编制的综合性标准,编制内容上,除了完整性需要,部分内容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同,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被省略,因此,即使编制地方防水验收标准,其内容无法与地方技术标准相对应。
▲如果完全执行现有的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地方标准中的要求就无法验收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是所有验收标准的总纲,地下防水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外墙防水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屋面防水属于屋面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室内防水未见列入,应该属于装饰装修分部的子分部。由此可见,同一种防水材料在不同部位使用,应按相应的分部工程进行填表验收,在编制验收标准时,无法进行合并,会在不同章节中出现很多相同而又不可缺少的验收条文。因此,地方防水验收标准的编制除了将国家行业现有的验收标准进行全盘搬抄外,还要增加地方标准新增和变化的内容,验收标准会比技术标准“厚”很多。
以搬抄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少有地方特色内容
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地方标准相对比较简单,而且没有太多技术风险,一些不合理的技术或落后技术也照搬照抄,地方标准成了国家行业标准的合订本。
编制地方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地方特色,摒弃国家行业标准中不合理和不适合的内容,引入适合于当地气候环境、地理条件的防水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以达到减少渗漏水,延长防水使用年限的目的。照搬国家行业标准,“编辑”没有创新内容的地方标准是没有意义的。
编制组技术力量较弱,标准的框架结构及内容粗糙
某些省市防水协会有编写地方防水标准的愿望,但由于当地缺乏富有技术经验的专家力量,仅依靠当地没有编制标准经验的企业技术人员,基本上无法完成高质量的地方标准。编写过程可以学习参照其他省市的地方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但最终要将自己地区的特点和防水质量保证要素完整、正确地表达出来,这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需要在实际考察和多方考证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内容进行技术确认、要点归纳、文字编辑校对,逐条完成所有标准内容。
编制地方标准是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和领导下,组织相关各方专家,组成由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专项技术专家参加的编制小组,在把好技术关的同时,需要贯彻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精神,以技术性条文表达相关内容。
技术力量薄弱的省市可以外聘国内行业专家指导或执笔,以充实编制组技术力量。当不具备编写力量时,不宜强行编写地方标准,否则会出现不合理的技术规定,甚至错误的规定,导致地方标准丧失其应有作用。
未划清国家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的界限,执行力度较差
最近国家放开了标准的编制发布权限,今后一段时间内会出现许多团体标准,这是将我国标准化工作走向国际的一项举措。同一部位的防水工程或同一种防水材料可能会出现多个标准涉及的现象。其实这种现象目前就存在,比如浙江省的工程项目,其室内防水可涉及3个工程标准,有《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 196:200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浙江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 33T1147—2008)。
《浙江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总则的1.0.3条规定:“建筑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条文说明,执行地方标准力度为“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力度也为“应”,如果出现冲突矛盾,很难判别“应”执行哪一个标准。实际上地方标准应优先于其他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相同内容以地方标准为准,当地方标准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相关标准。
部分内容缺乏科学性,存在利益倾向性
编制防水工程地方标准是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解决渗漏水问题、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安居幸福、保证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标准不仅具有技术性、科学性,同时也应具有公平性和经济性。
当地优秀防水材料或特殊防水材料是否可以在地方工程标准中体现,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标准是一个公共平台,各相关企业都是参与者,除了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外,不应该有行政歧视或显失公平的条文。
2)地方标准应从提高工程质量角度把关,适当提高部分材料的性能指标,以鼓励优秀材料的推广使用。
3)独家生产的小众特色防水材料,有可能针对某些部位防水有特效功能,在一定条件中有着比常规防水材料更方便、有效的“良方”。地方标准中可能不会涉及这方面的技术内容,但在标准中应对这些材料在工程使用上给予“出路”,而不能被列入禁用之列。这些新材料、新工艺在成熟使用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或防水协会可以在企业技术的基础上,编制应用技术标准,以供社会使用。
4)由于标准编制是一种公共服务,需要社会相关单位参与。防水行业相关组织、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参与防水标准的编制,一方面为标准编制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起到督促、提高和改进的作用。有时标准编制的大部分经费来自企业的赞助,企业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不仅保证了所生产的防水材料在标准中得到正确的规定和使用,同时从参编过程中,也会学到很多其他相关防水技术,获得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是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的双重效应。
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参编企业争取利益的情况常有发生,编制组应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分别对待各种意见和建议。一类是建立在普遍意义上的纯技术性问题,这类问题大多是正确的,但编制组应考虑标准的广泛性和最低保证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吸纳。另一类是建立在本企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或不使用哪一种材料或技术的意见。这类问题一般都以质量或使用结果为理由,有一定的客观性,但通常带有片面性和非典型性,编制组应吸收其合理部分,有选择性接受采纳。明显为了本企业利益或损害其他企业利益的条文,不得出现在地方标准中。(胡骏)
作者单位: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摘自:《中国建筑防水》2018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