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修订,尽量一次修订到位
2018年1月19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暨《招标投标法》修订启动工作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范恒山强调,《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做好修法工作,要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在修订范围上,要进行全面修订,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在工作目标上,争取2018年尽快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会议一致同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修法工作。
2、饱受诟病的“最低价中标”
去年,随着“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被曝光,一直备受非议的最低价中标规则遭受前所未有的诟病和抨击。《人民日报》、全国人大、发改委、住建部等通过多种形式在多个场合对不合理的低价中标现象进行了抨击。《人民日报》更是直接点名:“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今年新年第4天,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上16处BRT公交站台顶板在大雪中倒塌,造成27人受伤、1人死亡。据悉,该项目在建设时预算价格是1500万,中标单位在当年却以711.58万元中标,中标价不到预算价的一半,引发群众对该事件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产生质疑。“最低价中标”规则在2018年新年伊始再次遭到网友怒怼和声讨。一篇《一场大雪引发低价中标血案!》的微信文章火速刷爆朋友圈。
3、《招标投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现遏制最低价中标乱象趋势
去年8月29日,招投标领域两部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布,作出了两处直击最低价中标规则的修改,即“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适用情形”“招标人可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第四十一条的修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此处是本次修订的重大变化之一。修订后,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适用情形,避免最低价中标被滥用,可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这一修改不仅是对招标人的的最大放权,利于招标人权责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不合理最低价中标乱象。因为按照评标评分规则,投标价格低者得分可能较高,甚至排名第一。而征求意见稿明确,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第一的约束。
由此看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的颁布和实施,的确值得期待。(资料参考/建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