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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3·15|最低价中标:良者退出,劣者胡来!

最近有媒体曝出,几年前,天津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建成后,地下结构渗漏水非常严重。之后,包含防水补漏在内的二次维修费用高达9700多万,而此前防水工程招标总价包干才300多万,前后翻了30倍,实为惊人。除了复杂地质难点和防水设防、施工工艺不当等因素之外,最低价中标导致使用的防水材料低劣是该枢纽渗漏严重的重要原因。看到这里,我们不禁难免再一声叹息:又是最低价中标惹的祸!

最低价中标有法律依据

最低价中标现象屡屡出现,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首先,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肯定了最低投标价的存在

其次,2013年4月修订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仅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一种评标方法予以明确,同时又再次肯定了最低投标价的存在

最低价中标被滥用

最低价中标作为以价格作为选择中标人的关键依据的一种评标办法,在杜绝腐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误用,甚至错用和滥用的现象,给招投标行为和相关市场的正常运作带来巨大冲击。

首先,也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对最低投标价的衡量和把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难理解,最低投标价应包含三层含义:1.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 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3. 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很难有效界定,我国相关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也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这就造成了招标人客观或主观上一律以最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最终导致出现极其畸形的市场竞争方式。

其次,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的要求视而不见。招标人对不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要求高,要求复杂的招标项目仍然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而不采用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综合评估法。技术要求越高、越复杂,其成本越难衡量和把握,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结果仍然只能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最低价中标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更甚

最低投标价法在建设工程招标市场中,应用最为广泛。

一方面由于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投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往往把合理低价理解为最低价。

另一方面,随着建设领域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招标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习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还有最大的原因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屋面、地下等分项工程以及如防水、保温等专项工程往往都采用总包下分包,分包下再分包,甚至再分包下再再分包的形式。层层分包、层层转包现象非常普遍。每经过一层,工程预算就要被各种名义挤占挪用一部分,到最后一层再公开招标时,工程预算已经所剩不多。招标方迫于无奈,结果只能选择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造成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怪象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形势下多处于弱势地位,竞争异常激励。一旦招标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方为了中标,报出的价格都极低,甚至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挖空心思地钻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漏洞,想尽各种办法,甚至不惜违法犯纪地来降低成本。采取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方式来获取利润。

与此同时,一些遵章守纪、注重品质、诚信规范的企业在考虑合理利润甚至不考虑利润情况下,报出的价格,依然无法中标。

这就造成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怪象。

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巨大隐患,就会出现300多万中标的防水工程,二次维修费用高达9700万的惊人可笑现象。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消除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怪象的良策

专家指出,杜绝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从而消除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怪象,除了需要各方从法规、制度、技术、自律等多层面加以完善和改进外,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不失为良策。

以防水工程为例,我国当前实行的5年质量保修期政策。如某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某防水工程后,为了获取利润全部采用非标低标防水材料,但只要该工程5年内不发生渗漏,就无需担任何责任。即使5年内出现渗漏,只要修补就行。而一旦过了5年,即使发生再大的渗漏事故,跟企业也毫无关系了。

正是这样一种制度缺陷的存在,才使众多施工企业敢于以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去投标,再通过降低防水设防等级、使用非标低标防水材料等不良非法手段去获取利润。

而一旦防水工程实行了质量保证期(如20年或30年),保证期内,责任主体必须负责到底。同时,如果采用保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承包的保险公司会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投保企业形成约束。如工程发生渗漏产生赔付,调高保费;经常发生渗漏,再次调高保费;渗漏事故特别多特别大,在经专业评估后,保险公司甚至可能不再愿意承保。一旦企业面临无保险公司承保的局面,最终只能退出市场。 (郑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