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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不再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转而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通知明确,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通知要求,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此外,《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据了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标志着我国绿色采购制度的启动。此后,财政部、环保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此后,我国形成了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先后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初步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框架,并取得积极成效。